房山区红十字会采购制度
房山区红十字会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集中采购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本部门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以下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二、竞争性磋商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其中,前三种情形主要适用于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第四种情形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采购中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需要对科技创新进行扶持的项目;第五种情形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三、询价采购
1.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2.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5.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6.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 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5.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五、集中采购
凡列入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品目,应当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如与捐赠人有书面约定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航空机票代理服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作为集中采购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