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北京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工作是政府救助工作的补充。区红十字会在辖区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发挥雪中送炭、扶危济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区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救助实力,对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重特大疾病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人道救助。
第四条 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遵循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遵循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人道救助的对象是指因突发事件及重特大疾病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包括:
(一)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区户籍低收入家庭。
(二)因重特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区户籍家庭。
(三)响应北京市红十字会呼吁,对外埠特大灾害实施救助。
(四)其他确需实施救助的特殊人群。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区红十字会募捐款物收支情况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因患危急重病、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5000元以下的人道救助。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
第七条 除定向救助外,对救助对象一般实施一年一次救助。
第四章 救助款物来源
第八条 人道救助款物来源:本级红十字会募捐收入;政府及社会的资助;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救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
(一)突发事件人道救助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户籍求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受灾情况报告及相应照片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和财产严重损失,确需两级救助的,区红十字会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人道救助申请。本辖区发生自然灾害造成10人以上伤亡的,区红十字会可自自然灾害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红十字会递交救助申请。本辖区发生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区红十字会可自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红十字会递交救助申请。
(二)重特大疾病人道救助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区户籍求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检查报告及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外埠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需提供求助函或北京市红十字会下发的专项募捐救助通知。
第十条 受理
本区户籍求助对象的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受理;经本级红十字会调查核实后填写《房山区红十字会特困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区红十字会。
区红十字会受理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上报的求助对象申请材料和《房山区红十字会特困救助申请表》。
第十一条 审核
区红十字会业务部受理街道、乡镇红十字会及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初审报告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确定救助标准后提请执委会研究后,形成执委会决议。
对因病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临时救助的,可按程序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
(一)区红十字会的救助款物应通过各基层红十字会、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发放给救助对象。
(二)专项募捐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三)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人意向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第六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募捐款收支全部纳入募捐集团账户管理。市红十字会对募捐集团账户实施统一监管。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募捐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本级人道救助款物跟踪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十五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加强档案管理。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形成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将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计划、分配通知、银行转账回执、接受收据、签收册、影像图片等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七条 在人道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区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