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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大病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领域中的助手作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北京市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办法(试行)》、《北京市红十字会关于建立大病医疗救助金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少儿大病救助原则

(一)扶贫救助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三)量入为出原则;

(四)先医保后救助原则;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少儿大病救助由区红十字会负责政策咨询、指导,救助申请的审核,救助金的核定、发放等工作。各基层红十字会负责大病救助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大病救助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北京市房山区正式户籍,年龄在18岁以下患有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肾衰竭、恶性肿瘤五类大病,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者,均属救助对象。具体包括:

(一)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在享受本市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难的。

(二)本区民政部门公布的低收入人员,在享受本区医疗保险和临时救助待遇以外仍有困难的。

(三)原参加北京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金项目人员。

(四)区红十字会认定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三章 大病救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受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重点解决看病的困难。

受助对象每年只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待遇。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统一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少儿大病救助申请表;

(二)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检查报告及病情诊断证明。

(四)参加城镇“一老一小”保险人员应当提交报销分割单;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应当提交乡镇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出具的报销证明。

(五)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当提交“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额领取证”;低收入人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享受过政府临时救助待遇人员提交临时救助证明。

(六)未参加医疗保险及未享受医疗救助政策人员,应提交医疗费用支出凭证。

(七)原参加北京市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救助金项目人员应当提交参加该项目凭证。

第七条  各乡镇、办事处红十字会受理大病救助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对象及家庭有无承担医疗费用的能力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由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填写《房山区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申请表》,并协助申请人收集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收集齐全后,由乡镇、办事处红十字会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红十字会;对不符合享受大病救助条件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区红十字会收到各乡镇、办事处红十字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后,进行逐项审核,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实施救助对象建立个人档案,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救助金,并将救助信息定期在区红十字会网站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救助款由区红十字会以货币形式发放,经审批后,直接将救助款汇入患儿治疗医院的账户或申请人的银行卡账户,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受救助少儿的医院诊断证明、家庭经济状况说明和接受救助情况等信息;申请人拒绝或不配合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有权利拒绝审核其救助资格;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有关情况为虚报、谎报的,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救助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患儿如在治疗过程中死亡,其待拨或剩余的救助款须返回区红十字会。

第四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山区红十字会少儿大病救助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启动资金由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下拨。

(二)开展“博爱在京城”专项募捐活动向社会筹集资金。

(三)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少儿大病救助捐赠。

第十二条  少儿大病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房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8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