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接受、保管、使用募捐款、物,有效促进红十字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北京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上级红十字会组织在专项募捐及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发出的募捐、募集通知,及时向本辖区各单位发出“倡议书”及“公开信”,积极组织辖区内的社会各界开展募捐活动。
二、各级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三、基层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募捐款、物应在募捐规定时间内及时上交区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整理统计后,按规定及时上交市红十字会。返还区红十字会部分纳入备灾救助金,救助支出由执委会研究决定。
四、区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款、物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由专人管理,对捐赠款、物严格登记、签字、出入账、库管理。
五、随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每年向区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募捐款、物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