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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备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物资入库

第一条  业务部开具《物资入库通知单》,确定接收入库物资的数量、体积以及交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二条  物资入库前,应对照物资入库原始单据(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进行验收。核对物资名称、包装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等。检查物资的出厂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等。如物品外包装表面有水渍、尘土、油污等,应清洁、阴干后方可上架入位;如外包装严重破损的,应换装或修整,确保入库物资外包装整齐完好,质量、数量无误。

第三条  入库物资经业务部和备灾库人员联合验收合格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物资入库通知单》入库。

第四条  入库人员在登记入库物资时,必须按要求对通知单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

第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须按照《物资入库通知单》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并按照不同来源、类别建立明细台账。财务记账人员应依据物资入库单,登记物资台账。

第六条  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进入仓库。各处室、直属单位非备灾物资,不得存放仓库。

 

第二章  物资出库

第一条  物资出库必须有分管领导、业务部负责人签字的《物资出库通知单》方可出库。

第二条  由业务部根据要求开具《物资出库通知单》,确定备灾物资品种、数量以及发送地,估算其体积总量,拟定发运方式。

第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出库通知单,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第四条  同类物资出库顺序为:先进先出。

第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物资出库通知单》所列项目,逐项逐件复核出库的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

第六条  物资装卸及运输中,须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人员、物资安全。装卸车做到不漏、不错,防止超载、偏载、倒塌和坠落。易潮、易燃物资应采取防潮、防火措施。

第七条  物资出库后仓库管理人员要及时销账,并做好出库记录。

 

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一条  备灾物资储备库内的物资,应按照物资的品种、特性分类堆放,做到分类清晰、布局合理,出入方便,堆放稳固。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必须注明特殊标志。

第二条  备灾物资均要按入库批次,建立仓储货卡,放置在显著之处。仓储货卡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来源、入库日期等。

第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除填写物资入库登记单外,还要建立备灾物资台账。业务部要定期查库、查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条  备灾物资每半年须集中盘点一次,由仓库管理人员、业务部负责人共同参与,并形成盘点报告。备灾物资盘点时,发现物品的数量与账面数量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业务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如发现重大出入的,须上报会领导。备灾物资经核准后,应及时更新台账。

第五条  备灾物资码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要根据库房空间合理选择垛形,堆垛要做到稳固安全、排列整齐、便于检查、维护、通风和出库。要充分利用库房面积但不得超过地坪负荷。根据备灾物资性能以及防水浸、防潮湿、防锈蚀的要求,堆码底部应放置适当的衬垫,并留出不小于0.5米的墙距、柱距,不小于1米的垛距、顶距、灯距,不小于3米的消防、检查通道。

第六条  库内外设置温湿度仪表,并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库内温、湿度应根据备灾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75%以下,以保证备灾物资安全。

第七条  库房及库内备灾物资应保持整洁,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库房周边3米内无10厘米以上杂草,排水通畅。

第八条  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以便备查。

第九条  备灾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仓库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备灾物资毁损、灭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