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急发〔202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广播电视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医保局、总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
为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现就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推动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健康中国建设,造福人民群众。
坚持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界广泛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把握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规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宣传工作方法,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内容、方式、机制等创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协同发力,线上和线下贯通融合。坚持因地制宜,同步推进。结合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实际,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捐献等工作同推动、同部署。坚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公益属性,优化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工作原则和流程,完善人道关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器官捐献全过程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各地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出台细化鼓励人体器官捐献的措施和保障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力争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普及率显著提升。人体器官捐献理念得到社会更多认同,近5年力争实现每年度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增长超过10%。力争人体器官捐献数量持续提高。根据各地人体器官移植医疗需求,制定本地区人体器官捐献数量目标,实现人体器官捐献持续增长,力争5年内全国每百万人口捐献率达到8。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和流程。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意愿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方面工作职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要肩负起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责任,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严格按要求科学规范获取器官,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
2.完善鼓励支持和保障政策。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组织工作体系。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和救助,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严格落实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政策,人体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需要进行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排位等待捐献器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3.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相互通报工作信息,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志愿服务、表扬奖励等活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系统性多学科协作机制的建设,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出具人体器官捐献亲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减免火化费用。指导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慈善项目。
财政部门依法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给予支持。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播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等与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联动机制。
4.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提升本单位干部职工人体器官捐献的参与度,积极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各级卫生健康、教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鼓励职工和师生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
5.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指定相应部门和专门人员为有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的个人和家属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通畅信息报告渠道,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区域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协助当地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告工作纳入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内容,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宣传、信息报告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加大人体器官捐献科普和宣传力度。
1.始终坚持人体器官捐献原则。坚持“自愿无偿”的人体器官捐献原则和理念,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的实效性。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工作,稳步提升人体器官捐献事业的社会认知度,赢得全社会对人体器官捐献更广泛的认同和支持。
2.广泛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编写人体器官捐献科普材料,培训科普宣讲师资,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人体器官捐献科普馆(室)。围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政策解读、答疑释惑、科普宣传、经验推广、捐献者感人故事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媒体服务和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升人体器官捐献科学知识的普及率和知晓率。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及各科室宣传栏摆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科普材料,医疗机构可利用电子显示屏等媒介播放人体器官捐献宣传视频。将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内容纳入高等教育通识课程内容,普及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知识。同时,将人体器官捐献有关内容列入医学院校教材和课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学科建设。
3.积极营造捐献光荣的社会氛围。在器官捐献相关纪念日举办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人体器官捐献的典型人物、感人事迹,依法依规表扬奖励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进医院、进高校、进社区、进机关”的公益宣传活动,营造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形成有利于人体器官捐献的社会风尚。
4.创新宣传手段和方法。拓宽与公众互动交流渠道,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融合传统媒介,开展交互式信息沟通,传播正能量。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广告纳入公益广告年度活动规划,加大在公益广告中的投放比例,在公交、地铁场站及交通工具内的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展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标语。探索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与电子健康码、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信息对接试点,在电子健康码、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上显示器官捐献志愿标志。
(三)加强和规范人员队伍管理。
1.严格协调员注册管理。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对拟注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以下简称协调员)的人员要进行严格把关,依规审查拟注册人的人事关系、专业资格等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协调员入职培训和综合测评。符合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加强协调员业务培训。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协调员参加培训,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法规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不断提高协调员的法治素养、职业精神、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3.加强协调员日常监督和动态管理。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确定本级协调员数量,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正常开展。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协调员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对工作岗位变更等不再从事协调员工作的,按程序及时注销其协调员工作证件。做好协调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保障,确保协调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4.加强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省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至少成立一支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器官捐献重要意义的认识,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遗体器官捐献的良好氛围。鼓励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
(四)提升器官捐献信息化建设水平。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实现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按照统一部署要求,应用和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积极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完善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和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数据共享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出应有贡献。要探索建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地可选择本地区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思路和实施方案后全面推开。要积极搭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交流平台,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志愿服务工作交流,共享成功经验和实践做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国家医保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24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