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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护培训管理制度

开展应急救护教育培训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为更好的开展急救护员培训工作,实现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

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社区居民,中小学、幼儿园老师,大中专院校师生以及驻区部队官兵。每班不得少于30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提供培训场地。

二、培训内容

1、救护基本概念。

 2、成人现场徒手心肺复苏术,体外自动除颤器(AED)的使用方法。

3、创伤救护四项技术:止血方法、绷带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

4、常见急症、意外事故的现场自救互救方法(呼吸道异物阻塞、脊柱损伤、异物插入体内、断肢、烧伤等)。

三、考核要求

1.现场考核操作程序准确无误,实操动作规范标准。

2.考核成绩总分达85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合格后颁发“16学时初级急救员证或8学时救护技能证”。

3.学员一般情况下不予请假。请假2小时以上或无故旷课者,为不合格,不能颁发证书。

四、培训教材和教具

培训使用北京市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专用教材(《急救手册》);教具包括成人心肺复苏模拟人、单人训练用小安妮、心肺复苏用呼吸膜、创伤包扎用训练包、AED训练机等。

五、培训纪律

1.遵守学习时间,不迟到不早退;

2.应尊重培训老师,学员有意见和建议可向工作人员反映,如有异议须在课后与老师交流;

3.学员上课应认真听讲,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不得相互交谈、走动、影响他人学习;

4.学员按照老师教学要求,认真完成操作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