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我区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拥护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并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己任,自愿奉献个人的时间、技能、款物和爱心,无偿参与红十字会组织志愿服务的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分职业、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四)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并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四)请求帮助解决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获得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六)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者组织。
(八)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三)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五)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管理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普通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由区红十字会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以及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一)初次参加招募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
1. 发布招募通知。通过区红十字会网站、媒体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务活动,发布招募信息。
2. 接受申请。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房山区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3. 审核登记。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将志愿者归类建档。
4. 注册发证。对一年内累计志愿服务满20小时的普通志愿者,经本人申请,区红十字会审核合格后,发给《红十字会志愿者证》(以下简称志愿者证),并统一注册,同时建立志愿者档案。
(二)因工作原因,对长年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时间,相应进行注册,并发给志愿者证。
第六条 志愿者证的使用
(一)志愿者证由区红十字会统一制作,是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标志。
(二)志愿者参加活动时必须佩带。
第七条 志愿者培训和奖励
(一)培训
1. 普通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者一般培训。
2. 注册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可适时安排参加高级培训。
(二) 奖励
区红十字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适时予以表彰。
第八条 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有损红十字形象。
(三)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第九条 本办法作为组织规程的补充,如与组织规程有冲突,请以组织规程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生效,解释权归区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