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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均适用本办法。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条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募捐是指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根据宗旨依法募集资金、物资、财产权利的过程。

  第五条  接受捐赠是指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捐赠人自愿和无偿赠予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的过程。

  第六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募捐和接受的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均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有价证券、实物等。

  第七条  捐赠财产应是合法的、有权处分的无争议财产,使用中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第八条  捐赠人是指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实现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负责指导和管理首都各级红十字会的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根据所属上级红十字会授权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十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行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以募捐和捐赠为名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活动。 

  第十一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对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相应的荣誉和表彰,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后进行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  通过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捐赠的捐赠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的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相应的减税、免税优惠待遇。 

  第二章 组织募捐 

  第十三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依法在本辖区或本行业内开展募捐工作。未经上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辖区和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不得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其他国家红十字会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发出募捐呼吁。

  在国内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北京市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出的全国募捐呼吁,或通过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出的国际募捐呼吁,发出募捐呼吁,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可以据此在本辖区(行业、单位)内发布募捐信息,组织募捐活动。

  第十四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应积极拓展募捐方式,如:现场募捐、邮局汇款、银行转账、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手机支付等,可在机场、车站、宾馆、商场、银行、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第十五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应不断创新募捐方法,可通过报刊、户外、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手机、网络、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募捐信息,可开展义演、义卖、义赛等活动募捐。募捐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第十六条  北京市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项目募捐工作,应具备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募捐对象、筹资额度、受益群体、项目期限等,经同级红十字会执委会批准,报北京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备案后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要设立项目专账,专款专用,项目结束后留存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募捐工作,应签署募捐合作协议、成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制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经同级红十字会执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捐赠活动。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属非定向捐赠。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要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将接受的定向捐赠财产及时转赠给指定受益人,并按照法律、法规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财产可统筹用于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等相关项目。

  第十九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通过现场捐款、银行转账等多种途径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要由捐赠人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的捐赠财产要登记造册,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财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生产单位捐赠产品,按照出厂价作为公允价计算,并由生产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二)捐赠物资属于捐赠人购入的商品,一般按照采购发票记载的价格作为公允价计算,需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捐赠物资采购、运输等实际成本费用,可按双方协商确定公允价值计入捐赠总额。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捐赠物资前,要充分了解捐赠物资的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出厂价(或购入价)、总价、用途、有效期、生产单位(产地)等。在与捐赠人就公允价的确定、处置权限、缴验方式、移交时间、地点等方面取得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接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由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捐赠函和捐赠协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一般的捐赠物资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均应在保质期内。

  接受食品、药品、试剂、卫生材料等直接涉及健康、卫生安全的特殊捐赠物资,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部门的规定,一般以生产(经销)单位的批量捐赠为主且捐赠物资有效期要在可执行的合理期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境外捐赠物资,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接受的境内捐赠物资,其运费由捐赠方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接受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字画捐赠,除字画本身应无破损、无霉变,内容适合公益使用外,还须签署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字画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无瑕疵。字画捐赠如需开具具体价值的收据,其报价须经本市相关专业机构评估后确定。未经估价的字画均以“幅”为单位开具捐赠收据,不确认金额。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均应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涉及私人遗物的均应附有法定继承人同意捐赠的书面证明。重大遗物捐赠一般应实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应经检查验收、抽验合格后登账入库,应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捐赠物资与捐赠清单不符、已经破损、变质的,应拒绝入库并予以退回。特殊情况,经捐赠方书面确认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中,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变卖、拍卖、义卖或转赠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在特别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募捐工作中,一般应以资金为主,由市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和灾区的实际需要指定募集物品的种类,也可按照灾区实际情况,紧急购买或委托当地红十字会紧急采购灾区所需要的物资。

  第三十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的定向援建捐赠,捐赠人应出具定向援建意向书,对援建项目的对象、内容、援建项目所在区域、捐款划转期限等做出约定,市红十字会统一与受援地区的省级红十字会协调办理相关事宜,委托受援地红十字会组织援建项目实施,并负责援建项目的追踪考察、验收和资料整理。 

  第四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募捐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原则,应符合红十字宗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要事先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救灾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由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组织统一协调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接受的定向捐赠给红十字组织使用的物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级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侵占、挪作和损毁,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宗旨的商业行为或无偿、低价提供给商业机构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对于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一般应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或与具有较强执行能力和较好影响力的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实施,但要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使用捐赠资金采购物资、援建项目和购买服务等行为,应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要做到专款专用,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北京市红十字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在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捐赠资金,凡定向捐赠资金,能够联系到具体捐赠人的,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或向社会公示后,可转用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可直接转用于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接受的不适用于救助工作的非货币性财产,在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用于红十字会应急建设、备灾或其它人道救助工作,也可将捐赠财产义卖,义卖后所得款项继续用于红十字会应急建设、备灾或其它人道救助工作。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项目支持费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项目支持费是指北京市各级红十字会在开展募捐、救灾、救助和管理、执行项目工作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志愿者补助费、办公用品与设备费、资料费、通讯费、差旅费、评估检查督导费、交通费、宣传费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持费的提取不得超过本级接受定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总额的6.5%。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为辖区以外的公益项目接受捐款,要与公益项目执行地红十字会协商项目支持费的支出比例,支出总额不得超过捐款总额的6.5%。项目支持费不得重复提取、列支,捐赠人对项目支持费有明确要求的,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按双方约定办理。

  特别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募捐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  募捐和接受的捐赠财产及使用管理信息,应按照及时准确、方便获取、规范有序、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要认真对待捐赠人查询捐赠财产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要求,要做到“两公开、两透明”,即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并认真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章 监督与审计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开展的募捐和接受捐赠活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人或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及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审计结果应向捐赠方反馈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市红十字会本级的审计报告应同时报北京市纪委第一联合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对捐赠财产在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应分级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接受审计监督。市红十字会本级每季度将募捐款物接受与使用情况报执委会审议后,报北京市纪委第一联合派驻纪检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红十字会各级组织在接收、分配、使用救助款物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捐赠财产,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追究相关责任。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要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北京市红十字会。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北京市红十字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6日起试行。《北京市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办法》(1997年8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