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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

北京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工作是政府救助工作的补充。市区(县)红十字会在辖区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发挥雪中送炭、扶危济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市区(县)红十字会根据自身救助实力,对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及重特大疾病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人道救助。

  第四条人道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遵循属地为主、分级救助的原则;

  (四)遵循救助标准和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人道救助的对象是指因突发事件及重特大疾病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包括:

  (一)市区(县)红十字会认定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

  (二)因重特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

  (三)响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呼吁,对外埠特大灾害实施救助。

  (四)其他确需实施救助的特殊人群。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根据本级募捐款物收支情况开展人道救助工作。

  (一)对造成10人以上伤亡的本市自然灾害受害人家庭提供紧急生活救助,亡者每户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伤者每户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1万元。

  (二)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本市事故灾难受害人家庭提供紧急生活救助,亡者每户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伤者每户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1万元。

  (三)对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帮助其解决部分治疗费用,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5万元。

  (四)对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之外的困难人员可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每户一般不超过1万元。

  (五)对外埠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二级以上响应的呼吁,向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拨付一般不高于100万元的救助款。

  (六)对外埠发生的较大自然灾害,依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三级响应的呼吁,可视情况向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拨付救助物资。

  (七)特殊困难家庭按审批程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殊救助。

  第七条 除定向救助外,对救助对象一般实施一年一次救助。

  第四章  救助款物来源

  第八条人道救助款物来源:

  (一)本级红十字会募捐收入。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助款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救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申请

  (一)突发事件人道救助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求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受灾情况报告及相应照片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和财产严重损失,确需两级救助的,区县红十字会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人道救助申请。本辖区发生自然灾害造成10人以上伤亡的,区县红十字会可自自然灾害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红十字会递交救助申请。本辖区发生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区县红十字会可自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红十字会递交救助申请。

  (二)重特大疾病人道救助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求助对象,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书、救助对象及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具备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诊检查报告及病情诊断证明复印件、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外埠发生自然灾害时,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需提供求助函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发的专项募捐救助通知。

  第十条受理

  (一)本市户籍求助对象的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受理。

  (二)区县红十字会受理街道、乡镇红十字会或行业系统红十字会上报的求助对象申请材料。

  (三)市红十字会仅受理区县红十字会提交的因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和财产严重损失的人道救助申请。

  (四)市红十字会根据外省市自然灾害响应等级,统筹管理外省市的人道援助工作。

  (五)特殊情况的,由市红十字会酌情受理。

  第十一条 审核

  (一)区县红十字会赈济部门受理街道、乡镇红十字会及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初审报告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提请区县红十字会执委会研究确定是否给予救助,并确定救助标准,形成执委会决议。

  (二)上报市红十字会的救助申请由市红十字会赈济部统一受理后初核,并提出救助初步意见,提交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议。

  (三)对本辖区患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区县红十字会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大病救助人员资格按规定和标准进行评审。对因病情或其它紧急情况需临时救助的,可按程序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

  (一)市红十字会的救助款物应通过区县红十字会、行业系统红十字会发放给救助对象。

  (二)拨发救助金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银行划拨的方式进行,将救助款直接划拨至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下拨的人道救助款物由市红十字会赈济部根据总会要求和社会需求制定款物分配方案,经市红十字会执委会审议后发放。

  (四)专项募捐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项目规定执行。

  (五)定向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按捐赠人意向或协议书要求实施。

  第六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十三条市区(县)红十字会募捐款收支全部纳入募捐集团账户管理。市红十字会对全市募捐集团账户实施统一监管。区县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县募捐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县)红十字会负责对本级人道救助款物跟踪管理,市红十字会对区县红十字会款物使用与管理实施监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人道救助款物。

  第十五条人道救助款物的发放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和本级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加强档案管理。在接受、分配、使用救助款物时形成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将报价单、付款发票、分配计划、分配通知、银行转账回执、接受收据、签收册、影像图片等归档保存。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七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县)红十字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红十字人道救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人道救助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在人道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区县红十字会依据此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县红十字人道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红十字会赈济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