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审改办关于转发《市政府审改办〈关于第三批取消50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要求,区红十字会对《房山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取消申请基金救助程序中需提供“村(居)委会或救助对象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改为“基层红十字会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特此说明。
房山区红十字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