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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全面推进我区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拥护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并以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己任,自愿奉献个人的时间、技能、款物和爱心,无偿参与红十字会组织志愿服务的人。

  •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其它法律法规。

(二)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志愿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分职业、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四)具有团队精神,服从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  志愿者的权利

  1. 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2. 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并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四)请求帮助解决在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获得从事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六)志愿服务组织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自愿退出红十字志愿者组织。

(八)红十字会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三)自觉维护红十字会组织和红十字志愿者的形象。

(四)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五)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管理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普通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由区红十字会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注册以及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一)初次参加招募登记注册的具体程序

1. 发布招募通知。通过区红十字会网站、媒体或其他形式推介志愿服务活动,发布招募信息。

2. 接受申请。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填写房山区红十字志愿者登记表。

3. 审核登记。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将志愿者归类建档。

4. 注册发证。对一年内累计志愿服务满20小时的普通志愿者,经本人申请,区红十字会审核合格后,发给《红十字会志愿者证》(以下简称志愿者证),并统一注册,同时建立志愿者档案。

(二)因工作原因,对长年志愿服务累计时间已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服务时间,相应进行注册,并发给志愿者证。

第六条  志愿者证的使用

(一)志愿者证由区红十字会统一制作,是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标志。

(二)志愿者参加活动时必须佩带。

第七条  志愿者培训和奖励

(一)培训

1. 普通志愿者参加红十字志愿者一般培训。

2. 注册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可适时安排参加高级培训。

(二) 奖励

区红十字会依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适时予以表彰。

第八条  志愿者的注销

凡具有以下行为者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在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有损红十字形象。

(三)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第九条  本办法作为组织规程的补充,如与组织规程有冲突,请以组织规程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生效,解释权归区红十字会。